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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创新基金资助办法
2015-03-26 14:0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要求,为促进我校博士后工作,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热情,促进其在科学研究中不断取得高水平成果,加快科技优秀人才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创新基金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促使他们在科研工作中完成创新研究。

第三条  资助面向全体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创新基金项目由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学校和所在设站单位组织的活动。

2.进站满半年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创新基金:

1.申报的研究项目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

2.申报的科研项目开创了新的研究领域,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3.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课题,进展顺利。

4.在站期间以沈阳建筑大学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在较高水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并在本学科领域产生一定学术影响。

5.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研究能力,为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申请资助:

1.在站期间已经获得过一次博士后创新基金资助者;

2.按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计算,一年内期满出站者;

3.延期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创新基金每年评选一次。申报程序为:

1.申请人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创新基金申请表》。

2.各设站单位根据申报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公平、公正地选拔出本单位推荐的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上报校博士后办。推荐人数限额由博士后办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另行下达。

第九条  评选由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选程序为:

1.博士后办负责对设站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公示、审核,并按学科分送同行专家评审。

2.博士后办根据评审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3.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确定资助人选。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校投入、设站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等方面。

第十一条  资助名额及额度

每次资助人数占我校在站博士后总数的20%左右。资助分为重点和一般两类,重点资助2-3万元/项,一般资助1-1.5万元/项。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获得者在站期间按照项目申请书确定的课题的研究工作。基金获得者应根据研究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助金。

第十三条  用创新基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物品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设站单位对上述物品的购置情况应进行登记,在博士后出站时清点移交给流动站,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授权博士后办对博士后创新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办理相应的划拨手续,并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者,博士后办将责令改正,并有权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金。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资金未用完的,如留校工作,经费可继续使用;如出站后到其他单位工作或中途退站的,收回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基金考核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所获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项目主持人和所在设站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面报告博士后办。

第十七条  学校对资助金获得者取得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益。基金资助的博士后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须标注“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获得经济效益时,沈阳建筑大学按资助额度回收相应部分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对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及辽宁省博士后基金项目。

第十九条  基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前,须按照项目任务要求,完成《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由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博士后办,博士后办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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